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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处理技术协会
协会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德宝花园南堤东路574-576号
协会电话:020-31139996
自2025年1月1日起,一系列重要的环保法律法规、环境规范和标准将正式落地实施。这些举措对于推动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接下来,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这些新规的内容和影响。
1、全国性文件与标准概览
(此处可接续具体内容,如:自2025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环保法律法规、环境规范及标准将统一实施。这些新规涵盖了多个领域,旨在推动我国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对于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此名录。其中,具备以下任一情形的固体废物(含液态废物)均被列入:其一,包含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中的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其二,存在不确定性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构成威胁,需按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该名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2、《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强化入海排污口的监管,守护海洋的生态环境,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规,特此制定了此管理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入海排污口,是那些直接或经由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海洋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各类口门。此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为了推动能源行业的优质发展,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同时助力经济社会向绿色低碳转型和实现持续进步,我们积极稳妥地推进碳达峰与碳中和的目标,以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需求。基于这一目标,我们依据宪法制定了此能源法。本法所界定的能源范畴广泛,涵盖直接或经加工、转换后具有利用价值的各种资源,诸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传统能源,以及核能、水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此外,还包括电力、热力、氢能等能源形式。本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
为了进一步推动西部地区的开发开放,鼓励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同时引导新兴产业的健康成长,加速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我们特此编制了这份产业目录。该目录涵盖了两个主要部分:其一,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明确鼓励的产业;其二,专为西部地区新增的鼓励类产业。在遵循市场准入政策的基础上,这份目录将广泛应用于西部地区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它们将依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该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3、《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升评标专家队伍的整体素养,实现评标专家资源的有效共享,并确保评标活动的公正性和质量,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此管理办法。该办法涵盖了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资源共享和监督等全方位活动。自2025年1月1日起,该办法将正式生效实施。
6、《城市供水和用水绩效评价标准》(GB/T 44129-2024)
此标准详细阐述了城市供水和用水绩效的评价程序及技术要求。它适用于对城市供水和用水绩效的全方位评估。评价对象既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也涵盖居民小区、工业企业、经营服务单位和行政机关等各类用水户。该标准将于2025年1月1日正式启用。
4、《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鉴于网络数据处理活动的日益增多,为确保网络数据安全、促进其合理有效利用,同时保护个人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特制定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8、《放射性固体废物岩洞处置安全规定》(GB 13600-2024)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有效预防放射性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并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特此制定本安全规定。该规定详细阐述了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岩洞处置设施的全方位要求,包括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关闭、监护等各个环节,同时规定了相应的监测与检查、安全评价及全过程系统分析、以及质量保证的基本准则。此外,本规定还明确了在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岩洞处置设施中处置少量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特殊要求。该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9、《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提升装置和栓系装置安全要求》(HJ 1385-2024)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有效防范放射性物质对环境和人体的潜在危害,特制定本安全要求。该标准旨在规范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中的提升装置和栓系装置,从设计、制造到维护的各个环节,以确保其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标准。本标准是对《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的进一步细化,为放射性物品的安全运输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指导。该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10、《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的精神,落实国家机构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活动,优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并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保障,国务院决定对相关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该决定自2025年1月20日起正式实施。
5、地方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
在本次行政法规清理工作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也积极参与,对地方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进行了全面梳理。这些文件和标准为地方执法活动提供了具体依据,确保了执法活动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便于操作、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推动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
6、《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为了更有效地管理排污许可,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排污行为,从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并保护生态环境,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规,并结合河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此管理办法。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与排污许可相关的各项活动,如申请、审批、执行及监督管理等,均需遵循此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7、《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为了有效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同时保护和改善我们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宁,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结合甘肃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此项规定。在甘肃省的行政区域内,所有与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的事宜,包括申请、审批、执行及监督管理等,都必须遵循这一规定。若法律或行政法规已有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那么这些规定将优先执行。此项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为了切实保护和改善宁夏的生态环境,有效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并保障公众的生态环境权益,进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宁夏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结合宁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本条例。该条例不仅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的所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还包括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自2025年1月1日起,本条例将正式生效并开始实施。
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地下水管理条例>办法》
鉴于地下水的重要性,为加强其管理并防治相关问题,我们特制定了此办法。它旨在保障地下水的质量与可持续利用,同时推进生态文明的构建。该办法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和《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了宁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它涵盖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规划、节约、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所涉及的地下水,系指存在于地表以下的水体。此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并实施。
5、《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为了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预防及控制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同时节约并合理利用资源,我们制定了此条例。其目的在于保障公众的健康,维护生态的安全,并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的建设与高质量发展。该条例结合了本省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注意的是,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并不适用此条例,若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则需遵循其规定。此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并实施。
8、《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有效防治大气污染,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同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我们特制定此条例。该条例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结合包头市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力求通过这一法规,为大气环境的保护与改善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7、《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
为了推动浙江省经济社会向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并助力共同富裕和省域现代化的先行示范,我们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本条例。该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能源、工业、交通、城乡建设、农业以及居民生活等各个领域的绿色低碳转型活动。它旨在通过法规的形式,为浙江省的绿色低碳转型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8、《广东省林长制条例》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切实保障和推动林长制的有效执行,进一步保护并发展林业资源,从而加速广东的绿美生态建设进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本条例。林长制,这一制度旨在明确各级林长在其责任区域内对森林、林木、林地、湿地、草地、自然保护地以及野生动植物等林业资源的保护和发展工作进行领导、组织和协调。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9、《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鉴于水污染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的潜在威胁,以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结合成都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了本条例。该条例旨在规范和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确保公众健康与生态安全。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10、《上海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试行办法》
为规范上海市范围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活动,提升企业对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能力,并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影响,我们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在内的多项法律法规,特制定了本试行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并将于2026年12月31日结束试行。
11、《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的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排污单位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高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并为建设美丽上海提供有力支撑,我们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以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在内的多项法律法规,同时结合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本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将于2029年12月31日结束试行。
12、《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为推动上海市绿色建筑事业的蓬勃发展,提升建筑质量,同时兼顾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特制定本条例。该条例覆盖了绿色建筑的全生命周期,包括规划、建设、运营、改造以及相关的政策激励与监督管理等方面。此外,条例还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活动均需遵循其规定,旨在打造宜居的绿色建筑环境,助力实现碳中和与可持续发展。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13、《许昌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为有效规范餐厨垃圾的管理,切实维护城市市容环境的整洁,同时确保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务院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许昌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本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许昌市中心城区内各类餐厨垃圾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及处理的详细流程和监管要求,并同样适用于中心城区外的相关活动。此举旨在从源头上控制餐厨垃圾的产生,减少环境污染,确保食品和环境的双重安全。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1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和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计价的通知》
为推动四川省建设工程建筑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我们依据《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的相关规定,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规范,以及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制定了关于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涵盖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在工程造价中如何列项和计价的通知。该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15、《台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治理单位计分管理办法(试行)》
为强化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管,规范第三方服务行为,推动第三方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同时优化营商环境,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台州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了本《台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治理单位计分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16、《汕尾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提升厨余垃圾的管理水平,确保食品安全,维护城乡环境的清洁与美观,同时推动资源的有效循环利用,我们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内的多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紧密结合汕尾市的实际情况,特此制定了《汕尾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将持续三年有效。
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
为有效预防土地沙化,合理治理和利用沙化土地,确保生态安全,推动经济和社会持续高质量发展,以及加快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社会,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本实施办法。在自治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土地沙化预防、沙化土地治理和利用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该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8、厦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为防范和应对突发水环境事件对生态环境可能带来的冲击,同时推动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厦门市结合地方实际,特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该基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将持续两年。
19、《延吉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延吉市依据多项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等,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了《延吉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将持续五年有效。
20、《西宁市湟水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为切实保护和改善湟水流域的水生态环境,有效防治水污染,并推动该流域的生态文明建设与高质量发展,西宁市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以及《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在内的多项法律法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了《西宁市湟水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 碳排放》(DB11/T 2308—2024)
该标准全面详细地介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关于碳排放评价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它涵盖了碳排放目标的调查、核算、深入分析,以及针对减污降碳措施的详尽剖析。此标准的出台,不仅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明确且实用的技术指引,更彰显了北京市在碳排放管控方面的坚定决心与有力举措。该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22、《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5/T 2841—2024)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系列法律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针对海水养殖尾水的排放制定了专门标准。该标准旨在强化尾水排放的管控、监督及管理,从而有效提升海水环境质量,保障海洋生态的稳健与健康。该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23、《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DB31/T 1502—2024)
为规范上海市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上海市发布了这一地方标准。该标准详细规定了有限空间作业的一般要求、作业前准备、作业过程管理、作业后清理与确认、发包作业管理以及应急处置与救援等方面的内容。该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适用于上海市内所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4、《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为响应《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进一步强化垃圾焚烧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并持续优化浙江省的环境空气质量,特此制定此改造实施方案。该方案旨在推动省内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向超低排放标准迈进,计划在2025年底前,至少完成三分之一的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并力争在2027年底前,实现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的全覆盖。本方案自2025年1月20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