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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处理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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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Relevant policies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21-03-23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20-12-14

 

  谁受益、谁补偿,广东将建立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12月1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有关情况。《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条例》规定,广东将建立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和标准体系,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推动上游保护地区和下游受益地区间建立生态补偿关系。

  广东省首部水污染防治综合性立法

  《条例》是广东省首部水污染防治综合性立法,将有利于依法推动解决水环境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广东省生态环境法治保障。据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介绍,广东近年来已制定或修订完成了环境保护条例和大气、固废、土壤等生态环境各要素的专门立法,但尚缺少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综合性立法。

  广东此前出台了东江、西江、韩江、珠江三角洲、饮用水源、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等多个水质保护条例,为水污染防治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中5项如今仍在实施。但黄伟忠表示,目前广东省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因此需要制定一部全省适用、专门规范水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在制订《条例》过程中,对相关立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分析,采取了整合立法的方式,将这5项条例中行之有效的制度,特别是特色条款,全部纳入了《条例》。除了将原有条例中部分条款完善后推向全省适用外,针对东江、西江、韩江的水系、流域特点,也有专门的条文做出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正式施行后,原有的5项条例将同时废止。

  工业区必须建设污水处理及监测设施

  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结合广东在水污染防治实践中的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防治措施。据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黄诚宽介绍,《条例》专设一章,对工业水污染、城镇水污染、农业和农村水污染、船舶水污染等4个广东省水污染防治重点领域进行了全面强化。

  针对广东工业集聚区发展迅速,种类和数量众多的情况,《条例》规定,工业区必须按照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设备,否则将暂停审批和核准其新增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而工业区外的企业在向生活污水管网与处理系统排放工业废水前,也必须要取得排水许可,并按规定对废水进行预处理。

  广东河湖密布,航运发达,但也存在着船舶污染水体的情况。对此,《条例》从船舶水污染防治措施、港口、码头水污染防治措施、船舶水污染防治监管3个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规定在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湖泊和水库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同时还明确了各部门对各类船只的监管职责。

  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强化区域协作

  江河流域往往跨市,甚至跨省,因此加强水污染防治的区域联动、协作尤为重要。《条例》设专章对推进省际间协调合作、强化省内各地区联防联控和粤港澳大湾区水污染防治协作作出规定,明确了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和共有河段的水质达标责任,要求通过加强地市间协作,形成联动协作机制和水质保护工作合力,保证跨界断面水质达标。

  《条例》还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推动受益地区与上游地区、受水地区和供水地区建立生态补偿关系。

  发布会上,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何焱还介绍了今年广东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今年来,广东省水环境质量实现历史性好转,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1-10月,全省71个地表水国考断面劣Ⅴ类断面比例为零,水质优良比例为83.1%;如果不计溶解氧,水质优良比例为88.7%,阶段性达到2020年考核目标。

  省生态环境厅介绍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计划,并答记者问(实录)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何焱: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始终把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放在全省大局的突出位置,努力把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行动,坚持高位推动、亲抓亲管,坚持全局统筹、协同治理,坚持目标导向、精准治污,坚持久久为功、长抓不懈,以深入实施《水十条》和全面开展碧水攻坚战为主要抓手,推动全省水环境质量实现历史性好转,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2020年1-10月,全省71个地表水国考断面劣Ⅴ类断面比例为0,水质优良比例为83.1%;如果不计溶解氧,水质优良比例为88.7%,阶段性达到2020年考核目标。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视察广东指出的9个劣Ⅴ类国考断面,2020年1-10月已全部消除劣Ⅴ类。27个入海河流国考断面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全省79个市级和75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100%达到Ⅲ类及以上。纳入国家监管平台的525个城市黑臭水体,经国家核查初审,消除黑臭水体目前已达到97%以上。

  省人大对水污染防治工作高度关注,开展实地调研、执法监督、专题问询,推动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在此,我谨代表省生态环境厅表示衷心的感谢!新制定的《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将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作为依法治水的重要依据。《条例》在污染防治攻坚战收官之年出台,在“十四五”开局之日实施,将推动广东水污染防治工作再上新的台阶,让水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工作有了更有力的法治保障,为深入打好打赢碧水攻坚战、努力实现南粤秀水长清、建设美丽广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贯彻落实《条例》,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认真研学,深入贯彻落实《条例》。《条例》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决策部署,从我省省情出发,着重解决当前水污染防治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明确政府及其部门水污染防治职责和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细化和补充了水污染防治相关制度,强化了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突出区域联防联控协作,完善了法律责任,明确了公民保护水环境义务和监督权利,为公众有序参与水污染防治提供了法治渠道。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条例》首要任务就要学精、学透,正确理解和适用法条,并与国家《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紧密结合。

  第二,广泛宣传,增强全社会水污染防治法治意识。省生态环境厅将利用广东环保学习论坛平台开展专题宣贯。组织主流媒体开展访谈、集中采访等媒体宣传。利用厅公众网和微信、微博等平台对新《条例》进行网络宣传。在《环境》杂志等媒体开设专题专栏,通过以案说法、专家解读等方式,深度宣贯《条例》。结合环境宣传月以及绿色社区、环境教育基地创建等,制作编印单行本、宣传手册、折页及海报等资料广泛宣传派发等,扩大宣传覆盖面。同时,省生态环境厅将组织开展《条例》专题宣讲培训活动,培训对象包括有关部门行政管理人员,重点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提高依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要创新法制宣传形式和手段,提升宣传效果,营造全社会参与水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第三,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是强化依法行政,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实施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水环境信息和重点排污单位执法信息公开。《条例》对区域限批、排污口监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及生态补偿等制度作出了规定,为水污染防治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提供了法治支撑。我们要扎实推进各项制度的落实,支持对污染水环境和破坏水生态的行为开展公益诉讼。二是强化污染防治,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及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等管理制度,严格环保准入。强化工业、城镇、农业农村和船舶污染防治,加大对雨污分流、企业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排放工业废水等城镇排水的监管力度,并将城镇管网覆盖范围外的排水户、农村地区生产经营活动、畜禽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等纳入监管范围,落实《条例》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推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三是强化水源保护,确保群众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严格落实《条例》提出的各项规定,按“划、立、治”的思路,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保护区各项禁止性规定,强化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的保护,在饮用水水源汇水区内生态保护与水源涵养区域内,严格限制变更土地利用方式,加大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状况信息公开,全方位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四是强化执法监管,切实维护水环境安全。《条例》对违法设置排污口、违反污染物监测制度、破坏水源保护区设施及违反水源保护区保护规定等情况严格设置了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大大强化了环境执法手段,我们要用足用好,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同时,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加强流域上下游应急联动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南方日报记者:刚才提到在制定《条例》过程中总结了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一些实践经验,请问具体是哪些经验和制度呢?谢谢。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何焱: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近年来我省在持续推进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方面,在坚持“增好水、治差水”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同时也确确实实地创造了不少管用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在这里我就条例强化完善责任体系、多元投入、保护饮用水源、排污口管理、联防联控和解决群众身边突出问题等几个方面做一个说明。

  在制度设计方面,在污染防治攻坚当中,省市县镇村各级政府的责任得到了进一步压实,推动河长制、湖长制发挥积极作用,形成了强大的攻坚合力,与上位法相比,将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延伸了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延伸到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立五级河长湖长体系并明确河长湖长分级分段开展水环境监管的职责。

  在资金保障方面,各个地方采用了多方筹措、多措并举的方式,在通过积极申请中央和省的水污染防治资金、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也大力引入了社会资本,包括一些地方乡贤捐助的资金,确保了各项工程项目落地,像茅洲河深圳这一块累计治理投入达到了380亿,练江流域2018年以来整个投入达到了370亿,为治水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条例》吸纳了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的内容,加大了增强水污染防治资金保障的要求。

  在饮用水源保护方面,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这几年通过积极开展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环境问题整治,2018年以来完成全省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共1400多项环境问题整治,通过这些工作推动了今年的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条例》在沿用原有的广东省饮用水源保护制度下提出了一系列符合我省具体的实际规定,并针对我省目前西江水源工程等多项异地饮水工程的实际,明确提出了异地饮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保护的要求,另外还针对正在实施的珠三角水资源配置工程、环北部湾广东水资源配置工程、粤东三江流通工程等多个跨流域水资源配置工程作出要求,还规定跨流域水资源调配工程沿线的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共同做好水质保障工作。

  在排污口管理方面,因为我省历年来在功能级别较高的水体严格进行排污口设置,《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均规定了地表水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游泳区禁止新建排污口,多年来对保护“好水”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增加了相关禁止性规定,并创设了违反排污口设置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此外,在区域协作机制方面,这几年通过生态补偿以及重点流域联合治污协调机制的有效运行,包括省际之间跟广西、福建、江西等省签订横向生态补偿协议,这些工作更多的是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这些新机制得到了很好的应用和发挥,目前省界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是稳步提升的,省内重点流域水质也明显改善,《条例》里专门增设了一个专章,规定了强化区域协作、推动区域共治的有关内容。

  在黑臭水体治理方面,因为广东省的黑臭水体数量比较多,是我们群众身边比较突出的一个方面的问题,治理工作中以控源截污、生态修复为主,系统推进城市黑臭水体的治理,让广大人民群众切身享受到身边环境的改善。因此,在《条例》里特别对黑臭水体要加强整治,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作出了规定。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来源:广东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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