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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验收中废水7类问题需注意,验收编制要点
发布时间:2019-07-04

环保验收中废水5类问题需注意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废水监测的目的是为了全面地反映项目建成投产后废水中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及时检验环保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和是否能够达到初步设计的要求,准确地评价所排废水中各项污染物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同时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的结论相对照,成为贯彻执行“预防为主”方针的完整体系,为今后的环境监督管理、污染源控制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1废水监测的对象和范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废水监测的对象是:与建设项目配套的各类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生活废水处理设施以及与外部水环境相沟通的界面。

1.1对于新建项目,废水的检测范围包括生产废水、清净下水和生活废水的外排口:废水处理设施(包括回用水的处理设施)的进、出口。

1.2对于改、扩建项目,废水的监测范围不仅包括项目本身产生的生产废水、清净下水和生活废水的外排口,废水处理设施(包括回用水的处理设施)的进、出口:还要根据具体废水流向,对进入已建成的环保设施(包括回用水的处理设施)或与已建成项目的废水混合后排放的外排口进行监测。同时,还要对原有项目的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1.3对于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要对接纳废水的水体进行监测,以考察废水进入江河、湖库后污染物的削减趋势和江河、湖库接纳废水后的水质状况以及对地下水造成的影响。

2废水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验收监测中所监测的污染因子要能够反映不同类型点源的废水类型特征,监测人员必须深入现场了解工艺路线和排放废水特征,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初步设计确定的污染因子,同时按照执行标准中的控制项目,国家规定的总量控制项目以及受纳水体敏感的污染因子,最终确定废水监测的因子。

2.1环保设施的监测因子对废水处理设施的监测是为了检验该设施对某种或某几种污染物的去除效果,因此其监测因子主要按照初步设计中提出的设施主要处理的污染物种类,有设计指标的污染物来确定。2.2废水外排口的监测因子废水外排监测因子的确定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确定:①根据原料、工艺、产品及中间产物分析得出的特征污染物。②环保影响报告书(表)和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污染物。⑧属于国家或地方控制的污染物。④属于国家验收登记统计的项目。⑤属于所在地区、相关流域重点控制的污染物。

2.3环境水质的监测因子对于多数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时进行环境水质的评价不是必需的,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一般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相应的评价标准,需根据水质类型,废水类型确定评价标准,否则,监测结果无从评价。

2.4监测频次的确定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频次的确定,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现场考察结果并结合地方环境管理情况,本着全面反映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的原则,在不违背国家规定,不给企业增加负担的基础上确定监测的频次。②对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污染源,以生产周期为采样周期,采样不得少于2个周期,每个采样周期内采样次数一般为3~5次。③对有废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或建有调节池的建设项目,其废水为稳定排放的,可采瞬时样,但不得少于3次,对间断排放水量<20m3/a,可采用有水时监测,监测频次不少于2次。④对非稳定连续排放源,一般采用加密的等时间采样和测试方法,一般以每日开工时间或24h为周期,采样不少于3个周期:采用等时间采样方法测试时,每个周期依据实际排放情况,按每2~3天采样和测试一次,水环境质量测试一般为1~3d,每天1~2次。监测点位等要求按《地表水和废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及《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SL/T183)执行。

3废水监测的布点布点应以说明环保设施运行状况,治理效果和排放量为目的,在资料收集和现场勘查的基础上,确切了解废水的种类、具体流向、治理设施、处理过程和排放点,改扩建项目还要进一步考察前期项目的废水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可从以下几方面确定项目废水监测的点位。

3.1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效率的监测根据现场踏勘的情况,确定本项目所包含的各种废水处理设施,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初步设计的资料中,对处理设施中污染物的去除效果是有要求的,这些处理装置的进、出口是验收监测的必测点位,检验这些环保设施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指标,能否正常有效地运转。

3.2废水达标排放的监测①对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废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考核。②对清净下水排放口,原则上应执行废水综合排放标准(其他行业排放标准有要求的除外)。⑨总排口可能存在稀释排放的污染物,在车间排放口或针对性治理设施排放口以排放标准加以考核(如电厂含油废水),外排口以排放标准进一步考核。④废水混合排放口以计算的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考核。⑤同一建设单位的不同废水排放口可执行不同的标准。应重点考核与环境发生关系的总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及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部分行业)。其中的浓度限值以日均值计,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以月均值计。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2009年12期 任琼 作者单位:肥西环保局

1、污水处理厂的验收是否需要测厂界内和厂界外的土壤监测?如需监测如何布点?

答:验收监测不需对厂界内土壤进行监测。厂界外环境的土壤监测依据环评要求进行。点位布设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和国家土壤风险点位监测中“废水型企业”的布点要求,按照废水排放方向布点。

2、污水处理厂的验收是否需要对纳污水体的水质进行监测?是否要测该纳污水体的本底值?

答:根据环评及批复要求对污水处理厂排水对外环境的影响——纳污水体进行监测。监测时在污水处理厂排口汇入位置的上游布设对照断面。

企业自主验收意见编制要点?

答:验收意见的要点是验收结论。 对照下列九条逐一检查,列出具体不合格项。1)环保设施未按要求完全落实;2)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超标;3)发生重大变动未履行相关环保手续;4)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完全治理;5)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6)分期建设、投产,其环保设施防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需要的;7)因违法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完成的;8)验收报告存在重大质量缺陷;9)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若不合格,应明确项目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内容具体、要求明确、技术可行、操作性强的后续整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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